造价咨询
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动态的造价管理,包括投资估算、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工程招标标底、司法鉴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
招标代理
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
项目管理
在有限的资源约束下,运用系统的观点、方法和理论,对项目涉及的全部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即从项目的投资决策开始到项目结束的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评价,以实现项目的目标。
拆迁审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的全过程跟踪审查,结算(对账)审查,结账审查、对委托项目进展及时跟踪报道并出具跟踪审查简报(包括文字和图片)以及其他委托的咨询业务。
标底编制
编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文件;编制标底文件。
结算审核
1、接受委托单位送达的“工程项目审计委托书”(附件1),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简称:咨询单位),并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计合同书;
2、与咨询单位签订“廉政责任书”(附件2);
3、咨询单位交接资料,填写“结算资料交接单”(附件3);在此之前,内审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签署“工程项目结算送审须知”和“新建工程项目结算承诺书”或“维修工程项目结算承诺书”(附件4、5和6);
4、咨询单位熟悉资料,提交“建设工程咨询实施方案”(附件7);
5、审计处组织召开有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咨询单位(简称:三方)参加的工程结算审计审前工作会议,形成“工程造价结算审前会议纪要”(附件8);
6、咨询单位向审计处通报初步审核意见,在审计处主持下,与施工单位见面核对初步审核意见。为了督促核对双方遵守时间,双方对帐人员须填写“工程结算审核签到表”(附件9)。对每日已核对认可的量价,须双方签字确认(附件10,11和12)。对于有争议的项目,审计处组织召开相关部门的协商会,以便达成共识。
7、咨询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及“结算经济指标”(初稿及附件13),下达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在收到初稿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5日内不提出书面意见,视为默认。在初稿得到认可后,三方签署造价咨询成果确认表,以便形成审计报告。如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审计处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复审确认,以便形成共识;
8、咨询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归还送审资料;
9、审计处填写“工程项目结算单”(附件14),转至管理单位填写相应栏目,移交至财务处进行工程尾款的结算工作;
10、审计费结清。根据结算承诺书的约定和咨询合同的相关条款,确定审计费的支付单位,进行审计费的结算;
11、审计资料存档。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将相关的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归入档案馆存放。
司法审计
1. 司法鉴定申请
2. 司法鉴定机构
3. 委托受理(司法鉴定机构)
3.1 司法鉴定协议书
3.2 司法鉴定范围
3.3 司法鉴定技术
3.4 司法鉴定现场
3.4.1 通知相关人员到场
3.4.2 现场鉴定人
3.4.3 现场鉴定信息不得透露
3.5 鉴定意见
3.5.1 标准套用
3.5.2 原因分析
3.5.3 鉴定意见(只是提供给法院审判的依据)
3.6 司法鉴定咨询
3.7 鉴定时限
3.8 终止鉴定
4.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